序号 | 财政补贴资金名称 | 相关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条件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租赁补贴部分)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62号令) | 城镇低(最)收入家庭 | 1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保障在面积1-3人30平方米,4人40平方米,5人及以上50平方米) | 1、户主取得绥芬河市城镇户籍3年(含3年)以上,并在绥芬河市城区内实际居住的家庭; 2、获得绥芬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确定为低收入家庭; 3、如为单人家庭,户主需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二级以上残疾,可放宽到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 4、家庭财产低于:家庭人口数×月低收入核定标准×12个月×4倍; 5、家庭无房屋(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多处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低于建筑面积10平方米。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
2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 2绥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1.国家每人每年960元。2.地方每人每年280元 |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 卫健局 |
3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月430元、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月560元 |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卫健局 |
4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1.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人口政法〔2011〕62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每人每年2400元。 |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卫健局 |
5 | 城镇无业家庭独生子女补助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绥政办发【2010】56号 | 独生子女父母 | 每年120元 | 城镇无业人员 | 卫健局 |
6 | 城乡低保资金 | 《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民发[2013]139号) | 城乡低保对象 | 604元/人/月 | 人均收入和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 | 民政局 |
7 | 城乡特困资金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 集中城乡特困对象、分散城乡特困对象 | (1478、1528、1578、1035 1085、1135)元/人/月 | 符合特困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民政局 |
8 | 临时救助资金 |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0]5号) | 符合急难型、支出型、因灾型困难家庭 | 1800元/人-3600/人 |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急难型、支出型、因灾型困难家庭 | 民政局 |
9 | 孤儿生活补助 | 《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指导补助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19]3号) | 孤儿 | 1250元/人/月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民政局 |
10 | 高龄津贴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黑民福[2010]71号) | 80-90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90周岁以上所有老人 | 100元/人/月 | 80-90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90周岁以上所有老人 | 民政局 |
11 | 失能补贴 |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3]36号 | 失能老人 | (50、100、150)元/人/月 | 低保、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失能老人 | 民政局 |
12 | 残疾人补贴 | 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 一二级残疾人、低保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 | (80、100)元/人/月 | 一二级残疾人、低保家庭中三、四级残疾人 | 民政局 |
13 |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绥芬河关于印发<绥芬河市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20]7号) | 本市行政区划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我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农业农村厅汇总核实认定我市上报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按照省政府综合测算确定全省当年统一的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执行。 | 本市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和大豆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以及超出基期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 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
14 | 中职免学费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资费)。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教育局 |
15 | 中职助学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基、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为2-3档。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教育局 |
16 | 高中免学杂费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免学费。 | 教育局 |
17 | 高中助学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 档。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教育局 |
18 |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 寄宿学生,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 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 | 教育局 |
19 |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 非寄宿学生,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 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求助供养学生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 教育局 |
20 |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0】5号) |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资助形式为按月直接减免管理费、保教费和杂费等。 |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教育局 |
21 | 2019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冬春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黑应急联发[2019]19号 | 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 按照现行口粮、衣被与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进行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180天;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60天;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30天。 | 应急管理局 |
22 | 2020年自然灾害救灾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应急发[2020]51号 | 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 按照现行口粮、衣被与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进行救助。 | 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180天;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90天;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60天;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30天。 | 应急管理局 |
23 |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补助 | 黑价成[2016]18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 管理局关于2016年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 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 设施黄瓜、设施西红柿调查户 | 设施黄瓜调查户6户,设施西红柿调查户6户,400/户; 辅助调查员2人,400元/人 | ①辅助调查员每个品种一个 ②调查户需满足设施种植面积1亩以上 | 发展和改革局 |
2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关于印发《省财政厅下达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通知(黑财指(农)【2016】190号 | 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 | 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实际应补贴面积,2021年全省市县统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56.7245元。 | 经省政府批准,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即原粮食补贴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待全省土地面积确权工作全面完成后,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 | 农业农村局 |
25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 移民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移民直补人员 | 每人每年600元,2021年核定800人 | 根据《安置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规定 | 发展和改革局 |
26 | 粮改饲项目资金 | 黑农厅联发[2020]186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区域内达到补贴标准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每吨青贮饲料补助最高不超60元 | 2020年粮改饲政策扶持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生产,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地上窖贮(含平贮)青贮饲料的贮量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收贮量达到200吨以上且开展粪污处理的奶牛、肉牛和其他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种植地或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27 | 2020 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 黑秸联办【2020】20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我市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经营者 | 在每吨国家补贴 60 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 40 元 | 对享受国家粮改饲政策的青贮饲料项目主体给予配套补贴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28 | 2020 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 黑秸联办【2020】20号关于印发《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秸秆离田作业补贴。我市秸秆没有利用途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的合作社、企业、村集体专业打包组织等各类主体 | 省级每亩补贴10 元 | 达到作业标准的并提供离田要求信息。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29 | 2019年中药材基地建设非示范县补助资金 | 《关于印发2019年黑龙江省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195号) | 在合法的耕地和林地上从事中药材种苗繁育、种植和初加工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企业等) | 种植中药材一年生品种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多年生品种每亩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 | 同一经营主体种植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补助,按照当地发生成本测算补助标准。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30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黑农委联发【2018】58号《黑龙江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原则上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