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绥农村税费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芬河镇财政所,阜宁镇财政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绥芬河市财政局制定了《绥芬河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绥芬河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2日
绥芬河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级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的规定,对各市(地),县(市)农村税费改革前后收支缺口部分给予的补助,包括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属财政性资金,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各乡镇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此项资金编入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原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级道路(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列省级支出)经费的不足。按照改革后的事权划分,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第五条 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等不足,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其他支出”科目,由乡镇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一般预算拨入农经部门开设的“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经部门按照“乡管村用,专户管理”的原则和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六条 乡镇财政部门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细化到村,每年6月30日前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与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安排的教育支出统筹使用,实行市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专户设立,现金支用和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督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绥政办发【2003】24号《绥芬河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