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68号)规定;2、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
绥芬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事项名称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 55 (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 | 黑价联﹝2016﹞68号 黑价联﹝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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