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规〔2018〕15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
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绥芬河市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文旅部、省旅游委、牡丹江市旅游委开展暑期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全面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升级,推进全域旅游格局的形成,从切实整治当前影响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游客、社会反映突出问题入手。市政府决定从6月上旬至10月末在全市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旅游升级战略总目标,牢固树立以游客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酒店、道路运输、导游员管理、旅游购物等为重点监管对象和领域,以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整治重点,规范国内游和边境游市场秩序,突出安全生产监督,全力提升夏秋季旅游经营服务质量。
二、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1.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2.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旅游局)
3.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项目活动的行为。(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4.与旅游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5.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的行为,特别是保健品销售企业和保险企业将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旅游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6.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旅游局、物价局、公安局)
7.加大对酒店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旅游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管局、卫计委)
8.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信办、工信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9.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向所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社局)
10.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文体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11.对全市旅游景区(点)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景区涉水旅游项目实行安全报备管理。(安监局)
12.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标价方式诱骗游客消费的行为。(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13.旅游中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公安局)
14.社会人员散发街头旅游小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附近揽客、倒卖门票;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在火车站周边地区、步行街等商业街设立摊点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旅行社参与倒卖或变相倒卖铁路火车票行为。(公安局、城管局、铁路部门)
15.旅游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特价、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的行为。(物价局)
16.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申请进入平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市场监管局)
17.旅游景区(点)、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强迫消费、欺诈消费或通过向旅行社、导游、司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
18.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局)
19.餐饮、购物等场所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和出租车私自调改计价器等计量欺诈行为。(市场监管局、交通局)
20.涉旅食品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市场监管局局)
21.旅游经营者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用或借用发票等行为。(国税局)
22.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为旅行社提供运输服务或在车站等人群集聚场所非法拉客,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驾驶员不提醒游客系安全带的行为。(交通局、公安局)
23.司机诱导游客到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场所消费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出租车运营过程中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绕道行驶、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三、时间步骤
本次综合行动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10月末止。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8年6月上旬至6月20日):各相关部门制订方案,明确本次整治任务目标、整治重点、责任分工、工作机制、时间节点,确保专项行动有章可循、有序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10月初):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行动整治重点,在加强属地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超常措施、超常力度,在小长假、旅游高峰时段,对旅游景区内外、涉旅餐饮、旅游交通、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及其他旅游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多批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综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合力,保持整治扰乱旅游市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0月初至10月末):各相关部门要将旅游市场秩序暑期整治工作情况、加强常态化监管的成绩和效果、做法和经验、差距和不足、对策和措施、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旅游局汇总。市旅游局全面总结整治工作成果,形成专项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牡丹江市旅游委、市委、市政府,并在媒体上公告,通过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公开处理,教育全行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使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旅游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永平 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吉武 市政府党组成员
张代利 市旅游局局长
成 员: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交通局、旅游局、文体局、物价局、安监局、国税局、城管局、工信委、网信办、卫计委、铁路车站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承担日常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旅游市场环境综合监管对维护我市形象和旅游品牌的重要意义,把旅游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放到与提升产品供给和营销推广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游客、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联席会议牵头抓总的统筹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细化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流程,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最为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方位联动,下大力气抓好常态化、网格化监管。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涉旅经营者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巡查。实施网络媒体日监测制度,密切监测热点网站、自媒体等,及时发现线上涉及我市的涉旅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在本方案印发后10日内将本部门整治行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联络方式,连同具体实施方案一并报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旅游局毕宇,联系电话:0453—3925745,手机:13089863986,电子邮箱:791261276@qq.com)。
附件:绥芬河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绥芬河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旅游市场监管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经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建立绥芬河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研究拟订我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的具体政策及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落实政策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部门。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计委、交通局、物价局组成。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旅游局局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卫计委主任、交通局局长、物价局局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1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位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旅游市场监管任务落实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监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决策提供参考。由召集人代表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关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监管工作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联席会议部分成员或联络员会议。同时,不定期开展一些专项活动和调研工作。
(三)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通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市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市政府决定。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