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十二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绥芬河市阜宁镇红花岭村下列土地使用人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将房屋转移给绥芬河市阜宁镇红花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8月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本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9室
联系方式: 0453-3938211
一、刘焕忠
1.登记簿记载证土地权利证书号为绥集用(2014)0000024号,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绥集用2014第0000508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448.44平方米(准予登记350平方米,余98.44平方米为临时用地);
2.有照房两处:(1)绥芬河房权证绥私字第2003-13959号 ,房屋建筑面积为144.00平方米;(2)绥芬河房权证绥私字第2002-13184 号,房屋建筑面积为 44.00平方米。
二、陈同
1、登记簿记载证土地权利证书号为绥集用(2014)0000012号,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绥集建(籍)字第0000473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981.86平方米(准予登记350平方米,余631.86平方米为临时用地);
2、有照房一处:绥芬河房权证绥私字第2003-13983号 ,房屋建筑面积83.05平方米。
三、刘敦梅
1、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绥集用2009第267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777.29平方米(准予登记350平方米,余427.29平方米为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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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26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