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26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常任委员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过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议决会议,参与研究决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体制,制度建设等重大问题,参与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非常任委员7名,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从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并颁发聘任书,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委员库管理,按照不同专业特长设非常任委员名册,供选定案件议决会议成员之用。

    第五条非常任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经常居住地为本市;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议或者研究工作;

    (四)非在职公务员(党政机关除外);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社会热心人士应聘非常任委员,前款第(五)项条件只要求具有法律相关工作经验即可,不受五年以上时间条件限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接受应聘:

    (一)受过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有刑事犯罪记录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应聘后有上述情形者,应予解聘。

    第七条非常任委员的遴选采取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社会公开招聘是指通过向社会公告聘任条件并接受个人报名,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

    定向招聘是指根据各机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推荐,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

    第八条非常任委员的遴选聘任程序: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名和推荐情况,在符合条件的人士中进行遴选后,提名具体初定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审定的初定人选,向社会公示;

    (三)市政府决定聘任的,颁发聘任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非常任委员任职期间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聘任程序遴选出新的非常任委员人选报市政府调整聘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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