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发〔2017〕31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
倒查回访制度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倒查回访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绥芬河市行政复议案件倒查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保证办案人员严格,公正,廉洁办案,确保生效的行政复议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是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文书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上门跟踪回访或送达《行政复议回访单》等方式,就行政复议文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文书,并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文书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条 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范围:
(一)内容为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
(三)责令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调解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的案件;
(七)矛盾突出,群众争议大的案件。
第五条 负有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在接到行政复议文书后,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并在履行后10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逾期未报告履行情况的,视为无故未履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回访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主动回访案件当事人,询问行政复议文书履行情况。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向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制办负责人报市政府同意后,决定是否移送监察部门。
第七条 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回访的,行政机关履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所涉案件材料归入原行政复议案卷。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文书的履行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中。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