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2年10月)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 补贴标准(元) | 项目主管部门 |
1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补贴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41号) | 直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按照移民人数和标准核定移民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本省和外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669元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5292元 | 市民政局 |
3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分散供养人员)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11484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为每人每年6888元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 市民政局 |
4 | 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部分) |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 | 市民政局 |
5 | 取暖补助金(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 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市民政局 |
6 | 价格临时补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价格指数涨幅满足启动条件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给予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 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超过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据实发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政局 |
7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散居人员)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 | 价格指数涨幅满足启动条件时,以市(地)为单位统一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给予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 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定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超过全省统一最低标准的据实发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民政局 |
8 | 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一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9 | 公益性岗位补贴(个人部分) |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 | 对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根据不同补贴对象按照政策标准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0 |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补助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安排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年2.4万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 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含省级财政补贴0.2万元)、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1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11个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 每生每年6000元。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3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在籍学生,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特教学校学生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750元。 | 市教育局 |
1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 市教育局 |
15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到个人部分)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69号) |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 57元/亩(农垦单独管理) | 市财政局 |
16 | 玉米生产者补贴(发到个人部分)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本省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国家和省已明确退耕的土地和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种植的玉米和大豆面积、未经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享受粮改饲补贴试点政策的青贮玉米面积以及超出基期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不给予补贴。 |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 | 市财政局 |
17 | 大豆生产者补贴(发到个人部分) |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 同上 | 同上 | 市财政局 |
18 |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 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地市经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