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10-28 来源:绥芬河市应急管理局

   

  

   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国家一项救助制度安排,在帮助受灾困难人员安全度荒、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适应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冬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细化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2020〕19号)、《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5〕63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救助范围及时段

  (一)救助对象范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农村居民。

  (二)冬春救助时段。每年12月1日至次年7月底。

  二、冬春救助类型及形式

  (一)救助形式。以现金救助形式为主,解决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二)救助类型。分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严重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50%-79%)、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一般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比30%-49%),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致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

  (三)救助指导标准。按照现行口粮、衣被与保暖成本折算,以每人每天5元钱进行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具体为:

  1.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180天以内。

  2.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90天以内。

  3.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60天以内。

  4.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时长为30天以内。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可根据救助实际适当延长救助时段。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主动商财政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冬春救助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加大本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确定本级对受灾人员的救助标准和救助细则,确保冬春救助工作有序实施,保障到位。

  三、冬春救助前相关准备工作

  (一)灾情精准统计报送与核定。灾情的精准统计报送与核定是开展精细化救助的基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灾情日常统计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乡(镇)、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按照初报及时、续报全面、核报准确的标准将反映灾害情况的指标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数据台账。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全面核查灾害损失情况,根据灾害损失等情况对需救助情况进行评估,为精准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二)按时开展需救助情况普查评估。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受灾地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开展入户调查和需求评估。内容包括: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救助人员的数量,需救助人员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数额和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数额和物资数量。

  1.村、乡(镇)级灾害信息员需开展的工作。每年9月上旬开始,村、乡(镇)级灾害信息员联合组织开展冬春需救助情况普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受灾困难人员家庭基本情况、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程度,自救能力以及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情况,逐户填写《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见附表1),做到受灾村、户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一户一人。乡(镇)根据核对排查后的各村《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汇总制订《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分类统计表》(见附表2),并于9月20日前报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2.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开展的工作。每年9月下旬开始,安排专人深入乡(镇)、村,全面复查本年度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调查评估工作,做到对象准、底数清、情况明。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种类和数量、需救助时段进行分类区分别汇总。建立《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电子台账和汇总《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分类统计表》,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留存备查。

  3.省、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开展的工作。加强普查评估工作督促和指导,合理安排工作进度,采取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办法,按照一定比例对受灾县、乡(镇)、行政村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科学评估冬春期间本地区受灾农村居民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及时汇总本级需救助数据。

  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下级上报的调查汇总数据逐项审核,逐级组织与本级财政、农业、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会商,认真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按标准划分需救助对象类别。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优先考虑冬春需救助对象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反复流浪乞讨人员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加大救助力度。

  (四)按实际统计需救助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冬春救助调查评估数据,依据本地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测算资金需求,分析评估冬春需救助情况,明确冬春需救助的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需求,统筹考虑本级财政投入等资金筹集和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等情况,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本地全年灾情总体情况、冬春救助全面普查情况、三类救助对象的具体人数和救助需求、本级政府采取的主要救助措施及工作安排、存在的主要困难等。

  (五)建立冬春资金申请报告制度。市、县完成冬春救助任务应对确有困难的,由本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申请资金支持。务必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冬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级受灾情况的汇总评估、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情况、资金需求测算及需要上级支持情况等内容。

  四、确定冬春救助对象 

  (一)本人申请。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由于文化受教育因素或其他因素不能书写的,可由村民小组代写,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摁手印),经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二)村民委员会评议并公示。受灾困难人员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认定。对符合救助条件并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同意,且在村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的需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认定,以文件形式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审批确认。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需救助对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经核对无误后进行审批并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审批确定的救助对象名单通知到村民委员会。

  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有救助对象、银行账号、救助金额等内容的救助资金发放台账和物资发放台账,村级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各级台账和村委会评议记录要存档备查10年以上。 

  五、冬春救助款物管理及发放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上级冬春救助补助资金到位后,结合本级救助资金安排情况,综合考虑冬春期间新灾救助需求因素,进一步调整完善和细化冬春救助工作方案,严格甄别受灾人员类型,把握救助内容和救助时段,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各个阶段的基本生活。

  (一)严控资金拨付时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和《黑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上级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地)级接到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区;县(市、区)级接到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救助方式及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社会化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银行发放时需在发放中注明“救灾”字样。银行发放单需复印后贴附冬春救助名册后,与其他相关冬春救助资金发放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备查。对于需救助对象行动不便或者交通不便利等极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但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采购。

  (三)建立资金下拨反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主动将下拨资金文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查。省应急管理厅将分别在下拨资金后对各地资金下拨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六、冬春救助监督检查

  (一)信息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物资数量、款物分配方案、工作措施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自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内容。依据县级审批确定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检查资金收支、款物分配、发放等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是否存在以慰问金、慰问品形式发放,是否将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冬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要求

  1.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冬春救助资金专项检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灾乡(镇)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指导乡(镇)对救助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冬春救助款物发放完成后一个月内,深入村、户对救灾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涉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信访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信访对象反馈,要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市(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在冬春时段组织开展次数不少于2次的救助资金专项检查。检查时要根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见附表3),抽样调查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及使用情况, 对经媒体曝光、信访和审计出现问题的要随时进行专项跟踪检查。

  七、冬春救助情况汇总及上报

  7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冬春已救助情况,填报《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人口台账》,于8月1日前报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5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厅。省级应急管理厅接到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1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八、冬春救助绩效评估

  (一)绩效评估内容。一是地方冬春救助款物安排。二是资金管理,主要是资金下拨情况及救助台账设置等情况。三是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实际救助标准,实际救助效果,存在问题,相关做法、经验和建议,主要评估受灾人员救助程度及反映。四是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考核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二)绩效评估上报时间。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次年的8月1日前报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8月5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市(地)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10日前报应急管理部。

  九、冬春救助与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

  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急管理部门应进行统计,商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重点要加强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好各项救助制度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