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疫情防控指挥部第40号通告

发布时间:  2020-12-18 来源:绥芬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加强准入管理。各冷冻冷藏库、农贸市场、水产品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物流运输企业和铁路运输部门、寄递服务企业等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一旦从绥芬河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向供货方及时索证索票,备齐“四项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保存包装备查。对于缺少“四项证明”、追溯信息以及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二、入库产品应检必检。从绥芬河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在食品入库(柜)前,经营主体和主办方要主动负责查验核对有关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四项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后才能入库(柜),入库(柜)后必须做到核酸检测每批必检、每周必检,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三、实行专柜销售。凡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帐,查验“四项证明”,分区存放进口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相对分离,按规定做好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销售场所必须要设专柜、专人销售,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进口冷链食品备案。从绥芬河市域外(含国外进口)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贮存服务、物流配送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主动向市场监管局申报信息,包括货主单位、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含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存放地点、“四项证明”、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国等信息。

  五、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全面建立装卸、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加工等接触冷链食品的人员台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着工作服等防护措施,避免直接频繁接触货物表面。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环境、食品及包装、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人员名单要及时上报至疾控中心,确保食品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六、冷链食品选购及食用。广大市民尽可能不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四项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选购后,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做好消毒处理;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七、依法依规管控处置。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拒不配合调查或运输被传染病原体污染、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部门:5753334


  绥芬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