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1-03-10

  绥政办发〔2021〕3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芬河市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绥芬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绥芬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3.2 预警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组织指挥原则

  5.2 扑火原则

  5.3 供给原则

  5.4 扑救措施

  5.5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6 人工增雨方案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火案调查

  6.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4 工作总结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前指保障

  7.2 应急通信保障

  7.3 储备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高保护价值森林

  8.3 重要设施目标

  8.4 灾害分级标准

  8.5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任务

  8.6 预案解释及补充说明

  8.7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两镇制定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在具体实施本预案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密切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要按照各自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快速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两镇和各相关应急保障部门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属地为主,联防联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军警民联动;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两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做好本辖区的火灾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应急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请求牡丹江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1.1 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林草局局长兼任。

  2.1.2 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林草、公安的市领导及武装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林草局、市应急局、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绥芬河镇、阜宁镇、市工信科技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绥芬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外事办、市森林消防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口岸委、市城投集团、铁路车站、供电公司及各通讯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

  2.1.3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及各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设立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负责本辖区的火警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1.4 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2 扑火指挥

  2.2.1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施业区界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2.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必要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副总指挥和相关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火场一线,现场调度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并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扑火前线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应急、林草、公安的副市长或市政府临时任命。

  下设以下8个火场应急工作组:

  调度指挥组。组长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林草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全方位综合调度,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动态;制定扑救方案供指挥部决策,调度挥部各方扑火力量,科学部署兵力快速处置火情,协调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合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政府办、融媒体中心、网信办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全面掌握火灾扑救情况,统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及对外发布火情信息,起草火情综合报告和重要领导讲话等材料。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石油公司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落实扑火物资、扑救经费及所需油料、食品等给养;调配运输车辆,向火场运送扑火人员及扑火物资。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院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扑火伤员的救治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督导检查组。组长由市委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应急管理局、林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扑救中履职尽责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火案调查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检察院、法院、林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火因侦查、火案查处、交通疏导及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救助安置组: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阜宁镇、绥芬河镇等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的人员转移疏散及救助安置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组长由工信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火场通信不受干扰,必要时提供应急专用通信频率,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3 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及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原则,接受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执行跨区域支援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牡丹江和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2.4 驻军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组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绥芬河市气象局天气预报、气候预测及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森林草原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局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在绥芬河市融媒体中心(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全市发布。

  3.2 预警

  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响应按照《黑龙江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暂行规定》,根据预警信号扑火队伍进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工作状态。启动预案后,气象局全面监测火险天气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或警示信息。

  3.3 林火监测

  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充分通过利用国家和省森林防火网的卫星林火监测系统,获取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及时掌握热点变化;利用现有瞭望塔、边防哨所和人工地面巡护实时监测火场发展动态。

  3.4 信息报告

  3.4.1 两镇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通报火灾情况。

  3.4.2 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火灾信息核准后,及时向绥芬河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牡丹江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报告。

  3.4.3 报告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燃烧森林面积及可燃物类型;火场地形、地势、风向、天气形势及火势蔓延速度;火场周围的居民、重要设施等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火灾扑救力量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事件或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牡丹江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属地应急扑火队伍及林业专业森林消防队、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原森警大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大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弄清林区受威胁村屯、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必要的生活、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受伤时,立即将伤员送到医院救治,并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各医疗机构抽调有经验的外科、骨科、烧伤科等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救治受伤扑火人员。必要时赶赴火灾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现场救治。重危伤员由卫生健康局聘请有关医疗专家协助救治或转诊异地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铁路线路等重要设施目标和重大危险源、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火灾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保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函告有关部门。

  4.3 市(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省和牡丹江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市(县)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草原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林火监测,调度火灾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3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1)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组织调动驻地森林消防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和地方专业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军、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媒体宣传报道,统一接受媒体采访,加强舆论引导。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5人以上重伤,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市境内,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设调度指挥、医疗救护、火案调查、后勤保障、宣传报道等八个工作组;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火场一线,靠前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视火场发展态势,提请牡丹江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就近增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

  (4)配合牡丹江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绥芬河市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牡丹江、省调派专业扑火力量和飞机施行跨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根据牡丹江和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保障工作;

  (3)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报告牡丹江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 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

  5.1 组织指挥原则

  5.1.1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由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其他领导任各分前线指挥部的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和情况划分战区后,各战区指挥部可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要安排一名领导参加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队伍内部组织指挥工作。

  5.1.2 市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总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须由市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

  5.1.3 扑救森林草原大火时,优先调动林业森林消防专业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力量。必要时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和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5.2 扑火原则

  5.2.1 安全第一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证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居民点、重要设施安全。

  5.2.2 科学扑救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分析火场形势,迅速形成扑救方案,果断向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2.3 合理用兵原则。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以林业专业森林消防队、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5.2.4 落实责任原则。将火场分段包干,划区包片,明确责任人,落实火灾扑救、火场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

  5.3 供给原则

  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执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自带扑火装备和备足1天给养,增援扑火队伍的给养由市政府负责保障。

  5.4 扑救措施

  5.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林业专业森林消防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民兵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5.4.2 扑火力量组成

  全市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共230人。其中:

  绥芬河市林业专业森林消防队20人;

  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80人(承担东宁市、穆棱市和绥芬河市的森林草原灭火任务);

  绥芬河林场半专业扑火队伍15人;

  扑火预备队115人,其中:绥芬河林场15人,绥芬河镇30人,阜宁镇20人,民兵50人。

  5.4.3 扑火力量分布

  全市共划分3个战区,即阜宁镇战区、绥芬河镇战区和绥芬河林场战区。其中:

  阜宁镇战区兼职扑火队伍20人,配备风力灭火机4台;

  绥芬河镇战区兼职扑火队伍30人,配备风力灭火机8台,油锯1台,对讲机10部,割灌机1台,高压细水雾灭火机1台;

  绥芬河林场战区扑火队伍50人,由林业专业森林消防队20人、半专业扑火队15人及扑火预备队15人组成,配备斯蒂尔BR600风力灭火机30台,脉冲水枪6套,运兵车4辆,指挥车1辆,水车1辆,机具车3辆,轮式挖掘机1台,对讲机20部,割灌机20台,油锯4台;

  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80人,除到穆棱市、东宁市靠前驻防队员外,留守人员可根据需要按照调兵程序向各战区支援。

  5.4.4 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战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5.4.5 飞机调度

  当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需要飞机增援时,根据需要向牡丹江市森防指提出增援申请,由牡丹江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航空护林站及时派出飞机实施火场侦察、机降灭火。绥芬河可供直升机吊桶灭火水源地主要有5处。

  5.5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

  5.5.1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调查情况,全市高保护价值森林共有1处,为森林公园风景林,重要设施目标9处。

  5.5.2 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

  5.5.3 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供电线路、重要仓库、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20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消防车和灭火设备全力保护重要目标设施。

  5.6 人工增雨方案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及时开展火场应急气象服务保障,必要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技术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包括高炮作业、火箭作业和飞机作业。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由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抽调专人成立调查组,组织市公安局、森林资源调查等部门到火灾现场实地调查,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6.2 火案调查

  绥芬河市公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火因火案调查处理,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绥芬河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情绪稳定,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绥芬河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总结书面材料,按时限要求上报牡丹江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将本次火灾扑救作为案例进行评析,不断提高扑火指挥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前线指挥部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扑火前线指挥部应根据火场地理位置,应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之处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前线指挥部提供的基本保障包括:火场侦察态势图、扑火指挥图、扑火力量分布图、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GPS等,保障扑火指挥员食宿。

  7.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和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草原防火超短波通信网络,向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到时领取通信呼号,对讲机统一设置使用扑火频率和信道,加入本地的超短波通信指挥系统。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组建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组建应急通信网,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联络畅通。

  7.3 储备物资保障

  市、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各自防灭火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物资储备库,并按标准和实际需要落实储备物资,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由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保障。

  7.4 资金保障

  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费用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准备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靠市财政解决火灾扑救经费有困难的,由市政府请求牡丹江市政府和省政府给予支持。

  7.5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森林草原防火专家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林区应急分队开展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不断普及林区居民的安全避险常识,储备高素质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8.2 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黑龙江省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技术方案》判定的高保护价值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共分为六个级别的高保护价值森林,每级高保护价值又具体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自然保护区、原始林区、母树林、森林公园等。

  8.3 重要设施目标

  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弹药库、军事设施、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等。

  8.4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任务

  各部门接到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灭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通知后,应按照预案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火灾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具体工作划分如下:

  (1)市委办、市政府办:负责协调火灾扑救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召集紧急会议,上报有关材料和文件;市委办负责督查督办有关部门履职情况。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3)市林草局:负责行业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先期处置,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林草局开展行业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

  (5)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动员驻绥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等参加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6)市公安局:负责辖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草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7)市法院: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审理。

  (8)市检察院: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起诉、批捕。

  (9)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全市森林草原扑火救灾期间的食品及防火车辆、灭火机具的油料供应等事宜。

  (10)市财政局:负责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所需资金。

  (11)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市城投集团:负责调配车辆,保障扑火物资、扑火队伍、疏散群众快速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损毁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修工作。

  (12)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学生的防火宣传、安全避险教育和管理;加强校内监管和引导,组织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1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

  (14)市工信科技局、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火灾扑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火场通讯联络畅通;移动公司负责森林防火专线的开通与运行。

  (15)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审核公开报道稿件,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报道与采访工作。

  (16)市融媒体中心:无偿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安全避险等知识宣传,播发公益广告,发布火险等级预报,按规定做好扑火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17)绥芬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边境口岸附近火灾预防与扑救,为扑火队伍处置火情、维护边境防火隔离带开设绿色通道。

  (18)市口岸委:负责口岸通道区域的防火宣传,协调口岸联检部门为扑火队伍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处置火情。

  (19)市民政局:负责地久山、地灵山等公墓区域的火灾预防与处置;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向受灾群众提供生活救助。

  (20)市外事办: 负责联系俄罗斯有关部门开展定期会晤、紧急会晤、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火情事宜。

  (2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火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22)绥芬河市森林消防大队:按照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命令,依据有关规定调动所属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23)绥芬河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做好城镇重要设施及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24)G10公路收费所:负责为扑火队伍开设绿色通道,免费、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

  (25)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及灾后重建的立项工作。

  (26)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林区景区景点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灾发生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27)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禁烧监管执法及灾后地区的污染防控、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评估等工作。

  (28)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督导工作。

  (29)市水务局:负责五花山水库等水源地周围的火源管理及进出水源地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和监管。

  (30)供电公司:负责林区供电线路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避免线路老化、短路等引发火灾,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证电力供应。

  (31)市城投集团:负责集团所属国门景区、森林公园、自驾游营地、爱情谷主题公园、天长山宾馆等经营范围内景区景点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与处置工作。

  (32)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周边的火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做好东山垃圾场、垃圾处理场区域的防火宣传和火源管控。

  (33)铁路车站:负责协调落实铁路运输车辆计划,及时运送扑救人员和扑火物资。

  8.7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