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  2022-03-15 来源:绥芬河市民政局

  

  为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规定,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进行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2.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公示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3.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5.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由乡镇审核确认。

  2.市民政部门每月进行明察暗访,按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保障金管理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④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⑤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⑥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绥芬河市民政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