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调整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3-13 来源:绥芬河市财政局

(公布时间  2023年1月)

序号补贴项目名称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发放政策依据要点补贴标准(元)项目主管厅局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600元/人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669元/人月省民政厅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导标准:5292元/人年省民政厅
4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指导标准:11484元/人年省民政厅
5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指导标准:6888元/人年省民政厅
6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省民政厅
7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民政厅
8低保价格临时补贴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5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启动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加落至3.5%以下时,从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省民政厅
9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省民政厅
10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省民政厅
11临时救助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并公布。省民政厅
12城市取暖补助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民政厅
13农村取暖补助省民政厅
14一次性生活补贴《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民政厅
15提标补发《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2〕8号)省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2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69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5292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11484元/ 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提高到6888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民政厅
16动态管理补发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省民政厅
1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80元/人月省民政厅
1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省民政厅
19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1.《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5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启动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加落至3.5%以下时,从下个月开始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中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省民政厅
20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                                      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黑民规〔2021〕4号)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1350元/人月省民政厅
2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对已年满18周岁就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的孤儿实施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补助。散居孤儿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省民政厅
22“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金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民办发〔2018〕30号)                                      2.《黑龙江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黑民规〔2019〕7号)1.诊疗(函住院及门诊)1年累计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康复的自付费用,每人每年不过超3万元;
3.特殊药品波生坦、雷帕霉素、依维莫司等药品的自付部分;
4.每人每2年的体检费用,总费用不超过800元;
5.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7000元的住院配套服务费。
非集中养育的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诊疗(门诊)、体检、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扣除医保的自付部分据实结算;营养服务费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7000元。省民政厅
23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对我省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安排配套资金。另外,中央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每人每年2.6万元(每月发放2166元);符合条件的新招募人员额外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与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196元/年(183元/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5公益性岗位补贴《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成员。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6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8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1.《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5号)
2.《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财指(科教)〔2017〕199号)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1750元/年。省教育厅
29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7号)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省教育厅
30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1〕825号)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省教育厅
3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57.78元/亩省财政厅
32玉米生产者补贴1.现行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2022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20〕57号)
2.2023 年国家相关文件正在研究制定,我省也将据此完善制定印发配套政策,并及时发布。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本省辖区基期面积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全省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基期面积、我省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我省当年玉米和大豆每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
33大豆生产者补贴省财政厅
34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