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

发布时间:  2019-07-15 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绥芬河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为对全市各类土地利用进行合理引导,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方向、主导用途及保护、管理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用地布局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与战略分析、土地生态环境评价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划定以下土地用途分区,并制定其用途管制规则。

  第一节  一般农地区

  指除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发展区和独立工矿区以外,以发展农业为主的区域,规划划定一般农地区326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74%。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②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③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二节  林业用地区

  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的土地区域。规划划定林业用地区3178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75.26%。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②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③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④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三节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人口和二、三产业集聚,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村功能为主的区域。城镇村建设用地区面积为34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3%。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建设发展空间;②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控制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③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④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节  独立工矿区

  指独立于城镇村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大中型矿山等以产业发展为主的区域。独立工矿区中面积为44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05%。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统一规划,按批准的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进行变相的房地产经营;②区内建设鼓励内部挖潜,充分利用闲置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布局;③区内建设不得压占、损毁、污染土地,对压占、损毁、污染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整治土地或缴纳土地复垦费;④所有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章程,防治土地污染,做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节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主要包括绥芬河市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面积为62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48%。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②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③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④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⑤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六节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规划将绥芬河市金家沟自然保护区、天长山水库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划定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34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18%。

  本区用途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②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③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④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七节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风景游赏用地及游览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该区面积为35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0.08%。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八节  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该区面积为1295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3.07%。

  绥芬河建设用地调控

  在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区的基础上,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管制规则。

  第一节  允许建设区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形成允许建设区。用于开展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88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9.19%。

  本区域空间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②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③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④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节  有条件建设区

  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形成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01公顷,占土地面积的1.66%。

  本区域空间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③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节  限制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形成限制建设区。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该区面积为35685公顷,占土地面积的84.49%。

  本区域空间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②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节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形成禁止建设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地保护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区域。该区面积为197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4.66%。

  本区域空间管制规则:①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绥芬河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一节  中心城区范围、规模与发展方向

  一、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绥芬河市中心城区范围为绥芬河镇、阜宁镇,不包括绥芬河境内森工部分。

  二、中心城区规模与发展方向

  (一)规模

  2014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面积为2167公顷,规划至2020年为3259公顷。

  (二)发展方向

  中心城区以向西发展为主,以绥满公路、滨绥铁路为主要发展轴线,重点发展两侧用地。

  西拓是中心城区空间调整的重点,加快建西村、宽沟及横向谷底区域改造,加快绥芬河市综合保税区建设,突出文化娱乐和体育功能兼零售商业的改造;北山地域在功能上以行政办公、仓储加工业、物流中心为主;边境线国门地域建立公路口岸交易区,形成以边贸交易、商务服务、仓储物流、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

  第二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2513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442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847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70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750公顷,土地整治补充耕地750公顷。在城市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城市交通、供排水、电力、通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绿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安排居住、办公、商贸、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严格保护区内自然山体、水系、公园、绿地和植被,稳定并逐步扩大城市绿色空间范围,促进城市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中心城区用途分区

  中心城区划定8个用途分区,其中一般农地区3047公顷,林业用地区30540公顷,城镇村建设用地区3416公顷,独立工矿区444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35公顷,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625公顷,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1345公顷,其他用地区1214公顷。

  第四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中心城区划定4个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其中允许建设区386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701公顷,限制建设区34136公顷,禁止建设区1970公顷。

  附表2-1  绥芬河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表(市域)

   

指标单位2014年现状调整后指标指标属性
耕地保有量公顷37472513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29000约束性
园地公顷3639预期性
林地公顷3408034485预期性
牧草地公顷00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31634442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26383866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23203705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公顷526576预期性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公顷1450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公顷1250预期性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公顷750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公顷750约束性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117约束性

  附表2-2  绥芬河市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表(市属)

指标单位2014年现状调整后指标指标属性
耕地保有量公顷35422513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29000约束性
园地公顷3336预期性
林地公顷3283333223预期性
牧草地公顷00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31444422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26193847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23203705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公顷525575预期性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公顷1450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公顷1250预期性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公顷750约束性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公顷750约束性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117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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