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4-03

  

  一、执法事项:城市管理、住建领域行政处罚

  二、 单位名称: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法定实施主体: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五、行政处罚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 所需资料:调查取证中,执法机构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处罚流程: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结案

  八、法律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公地点:绥芬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绥芬河市永福街39号)

  十、咨询电话:0453-39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