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4-03 来源:绥芬河自然资源局

  

   

  一、事项名称及使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

  三、承办机构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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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

  六、办理期限

  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书为6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救济渠道

  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

  监督部门:0453-5887710;

  投诉电话:0453-5887713。

  十、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453-5887713

  办公地址:绥芬河市党政第二办公区自然资源局2楼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工作日)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客询:0453-588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