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  2022-10-27 来源:绥芬河市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一、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

  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政策

  ●扶持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一、<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文件规定,1.在本市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上述老年人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2.首次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自取得评定等级之日起计发补助资金。3.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4.上年度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事件且未列入失信惩戒名单。5.补助标准: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二、《关于在全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黑民福〔2015〕201号);保费标准及来源: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保费来源,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民政局养老办

  撰稿人:刘巍娜

  校对:黄斌玉

  一审:刘巍娜

  二审:黄斌玉

  三审: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