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早8时,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乐刚带队,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城管局、公安局、公证处、绥芬河镇政府、消防大队等部门统一行动,冒着严寒,在位于南环路东段、新建珍珠路以东、市气象局道北、溪树庭院二期南侧在建的前进村幼儿园东侧位置,对涉及重点公益项目建设被征收范围内的砖混结构平房进行依法拆除。
(记者 范忠孝 摄)
据了解,2016年7月26日,市政府作出绥政征决字【2016】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珍珠路东、南环路北、振兴路西(A-8-2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该地块用于全市重点建设的公益项目——前进村幼儿园。2016年9月2日,市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绥政征补决字【2016】4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照房屋一处、面积131.62平方米,无照房屋354.58平方米。此后,征收办工作人员数次与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5月3日,市政府依法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2018年5月22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08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市政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屋。市政府依据行政裁定,决定由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
记者现场看到贴在被征收房屋墙上的市公证处提存通知书内容: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已于2018年7月按照市政府绥政征补决字【2016】40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绥芬河市棚户区改造(A-8-2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房屋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补偿款、住改非一次性补助金、有照房屋内不可移动设备补偿金提存到公证处,并通知被征收人徐某领取。
在12月5日上午的行动中,行政执法人员从被征收房屋中搬出物品,经公证处清点登记,运送至周转用房暂存,大型机械对上述房屋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