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服务指南(项目审批类)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办理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3.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文本;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及初步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平台》提交;
2.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建设用地预审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中应设土地利用章节)及相应图件(原件);
4.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需提供:(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2)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3)规划修改听证论证意见(原件);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原件);
6.涉及由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的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1)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2)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需原件);
7.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需原件);
8.项目用地位置图及坐标表(需原件)。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预审申请;2.规划科对预审项目进行审查;3.组织相关科室会审(规划、利用、地籍、监察局);4.会审结束报主管局长审批;5.出具预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项目规划选址预审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2015年4月24日修改)、《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2016年5月14日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房地产开发需具备开发企业资质);
2.建设项目需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项目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3.建设项目不能影响周边及相关利害人关系。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原件);
2.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建设项目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的图纸4张,规划条件通知书附图2张(需原件);
3.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需原件)。
五、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持法定材料提出申请——受理并核发《规划许可受理通知书》——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安监部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计
预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
三、办理条件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办理程序
1.项目部门申请;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3.做出是否批准决定;4.书面告之申请人。
六、办理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办理30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环境保护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一)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2份及电子件光盘存档);
2.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1份(需原件);
3.报告书(环境问题突出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需提交专家评估意见1份(需原件);
4.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1份(需原件);
5.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1份(需原件)。
五、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实地踏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网上公示——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或专家评审后作出决定——拟批、批准网上公示——批准送达
六、办理时限:1.报告书: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2.报告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办理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3.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时,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
4.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
1.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文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材料:(1)压覆压矿报告;(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防洪影响评价报告;(3)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穿堤、穿河、穿铁等有关协议;(4)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如施工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专有技术知识产权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
三、办理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四、申报材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3.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节水设计规范;
4.项目消耗能源、水资源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
5.项目节能节水措施及效果分析;
6.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报告表。
五、办理程序
1.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之前向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申请;
2.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3.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2015年4月24日修改)、《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2016年5月14日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房地产开发需具备开发企业资质);
2.建设项目需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项目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3.建设项目不能影响周边及相关利害人关系。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书(需原件);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需原件);
3.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并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的图纸7张,其中一张应标明用地范围坐标;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此项)。
五、办理程序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法定材料提出申请——现场踏勘——依据规划条件审核——受理并核发《规划许可受理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法定材料提出申请——依据规划条件审核——受理并核发《规划许可受理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2015年4月24日修改)、《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4年12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2016年5月14日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法人或具备法定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房地产开发需具备开发企业资质);
2.建设项目需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项目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3.建设项目不能影响周边及相关利害人关系。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需原件);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原件);
4.人防部门意见(需原件);
5.排水部门意见(需原件)。
五、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持法定材料提出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网上公示——受理并核发《规划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函告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国土资源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十、办理条件
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规划。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挂牌出让竞买单位登记表、授权委托书(需原件);
2.建设项目初设批复、立项批准(或备案)文件(需原件);
3.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原件);
4.土地估价确认单及土地评估报告(需原件);
5.平面布置图、土地勘测定界图和竖向界址图,并标绘用地范围及坐标点(四份)(需原件);
6.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应附土地征、转用批复文件(需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如属于具体建设项目单独选址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4.有偿使用的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5. 划拨使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消防大队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住建局-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审核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办理依据《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三、办理条件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按不低于其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易地建设审核: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申报材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1.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地质勘探报告;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6.人防工程审图报告;7.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8.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易地建设审核:1.申请书;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发改委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修建性详细规划;6.缴纳易地建设费票据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人防部门审核--人防部门审批。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气象部门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气象局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办理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及申请表;
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或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防雷工程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含接地装置平面图、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6.与防雷装置相关的电气施工图及设计说明(配电系统图)。
注:易燃易爆场所需要提供的其它要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人)向气象局提交申请;
2.市气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若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将决定受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则当面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4.核准后发放并通知申请单位前来领取《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若核准发现问题,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建设部门建筑工程许可核发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建部令第18号)、《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10月17日通过)、《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必须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或委托的公民。
四、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需原件);
2.现场符合施工条件情况说明(需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原件);
5.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及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8.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关键页);
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需原件);
10.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建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放施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充材料。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建设部门-质监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一、办理主体
绥芬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三、办理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2.施工单位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
3.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
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凭证;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回复单。
五、办理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