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委献礼自贸区揭牌一周年②】守正创新出台容错纠错机制 | 护航绥芬河自贸片区建设

发布时间:  2020-09-23 作者:张建新 来源:今日绥芬河报社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和“建立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励和保护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在总结2017年《绥芬河市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 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市委2019年12月印发了《绥芬河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加快绥芬河自贸片区建设步伐和谱写自贸时代新篇章提供坚强政治和纪律保障。

  一. 什么是容错纠错?

  《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容错纠错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及党的工作机构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督促当事人予以整改和纠错纠偏,关心和保护干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行为。

  也就是说,

  容错纠错的前提条件是:出于公心。即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容错纠错对象的主观动机:非主观故意。

  容错纠错的边界是: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

  二. 容错纠错适用于哪些对象?

  《暂行办法》第六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绥芬河市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对象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三. 哪些情形可以容错纠错?

  《暂行办法》第八条指出: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启动容错:

  (一)在推动和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符合大政方针和政策规定,由于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工作失误或偏差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对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领域或事项,先行先试,创新性建章立制、推动工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外部环境变化的原因而造成探索性失误或偏差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或过失的;

  (五)在承担基层治理工作中,为落实改革发展任务,敢于破除利益格局,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必须措施造成损失、过失或错误的;

  (六)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敢于担当、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七)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促进发展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九)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一)执法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行政相对人过错并出现过激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三)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四)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内部矛盾和不满的;

  (十五)在制定或执行错误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十六)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十七)依据有关党纪法规或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减轻、从轻问责的;

  (十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四. 哪些情形不予容错?

  《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已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胡乱作为的;

  (三)假公济私,经查实存在违纪违法谋取私利行为的;

  (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阻碍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党群政群关系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

  (七)工作中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失误错误的;

  (八)对失误错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符合容错情形的。

  五. 容错纠错程序如何启动?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指出:市委、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党的工作机关在干部问责追责、责任调查等工作中,同步考虑是否存在容错情形,干部本人也可主动提出容错申请。

  六. 对单位或者个人的容错免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对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应免予责任追究,在以下六个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单位或个人的各项考核评比不受影响;

  (三)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不受影响;

  (五)个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六)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暂行办法》运行近一年来,在自贸片区建设中、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在疫情防控监督中,市纪委监委立足实际、精准问责,把握力度、准度、温度,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容错纠错,有效促进党员干部凝心聚力,奋发作为。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赵华说,“追责只是手段,促进党员干部担当有为、干好工作才是目的。

  出台《暂行办法》,表明了市委为负责者负责的政治担当和工作导向,体现了市纪委监委为谱写自贸时代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的实际作为。为鼓励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提供了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