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26

  政策解读: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绥政规〔2022〕1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部门: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区域进行重新界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4日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区域进行重新界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较严)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1.原有禁燃区范围:北至向阳街,东至国界线,西至九号公馆,南至大亚木业。

  2.新纳入禁燃区的区域: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新纳入禁燃区的区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2022年7月31日前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过渡燃料使用。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通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绥芬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2.绥芬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边界坐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