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5

  政策解读: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解读

  原文下载


  绥自贸规〔2022〕1号

  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委会同意,现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国(黑龙江)自贸试验区

  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1日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规宗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以下简称“片区”),赋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的决策部署,建立与片区相适应的市场准入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国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行政辖区内商事主体登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第四条【商事登记确认主体】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外籍自然人登记证、边民互市贸易合作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豁免登记】 在本市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确认登记。

  第六条【登记原则】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依法确认、便捷高效的原则。

  经登记确认的市场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第七条【登记机关】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场主体商事登记确认工作。

  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按照事权划分相关规定,负责绥芬河市片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工作。

  第八条【登记确认要求】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施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市场主体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者姓名及其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十条【商事主体名称】商事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商事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商事主体名称实行告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对商事主体名称是否与其他商事主体名称近似进行人工干预,申请人通过网上名称申报系统进行预查并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由申请人作出承诺自行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商事主体住所】商事主体住所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对企业住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自主选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只需提交场所合法使用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

  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制。完善经营范围标准化词典库和经营范围自主申报辅助查询申报系统,申请人可在线上自主勾选经营范围,方便、快捷地选定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对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自动审查,减少人工干预。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规范化】商事主体依照登记机关发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项目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文字叙述的,应当于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依照经营项目分类标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形式审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具体内容及决定程序。

  商事主体投资者与商事主体、投资者之间因商事确认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第十五条【申请方式】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实行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受理,可利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全称电子化登记)服务平台,完成填报后,选择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使用手机微信或支付宝完成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并在线提交,确认登记后,登记机关为企业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可选纸质营业执照),切实减少企业领照跑动次数,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登记机关签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亦可按照材料规范要求在窗口线下递交确认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简易注销】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商事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商事主体可以填写“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备案公示】 涉及清算组、清算人、联络人备案事项由商事主体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窗口服务】 登记机关要全面优化窗口服务,增强窗口服务力量、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为商事主体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完善线下“一窗通办”服务专区。

  第四章 歇业登记

  第十九条【歇业登记】  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歇业登记。商事主体申请暂停营业登记前,应当结清税款,并履行完结其他法定义务。

  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将商事主体歇业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上市公司不可申请歇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申请程序】  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应当经全体股东、全体合伙人、全体设立人、全体出资人一致表决同意。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歇业登记。

  商事主体在提交歇业登记申请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于公示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准许歇业登记。

  歇业的商事主体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歇业期限】  商事主体单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商事主体可多次申请歇业登记。

  第二十二条【歇业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申请歇业登记,可以不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但应当提供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二十三条【恢复营业】  商事主体终止歇业期间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营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拟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歇业终止】  商事主体歇业登记后,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恢复经营活动:

  (一)商事主体决议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二)以商事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的;

  (三)歇业超过两年的。

  商事主体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办理恢复营业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关】 绥芬河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片区内其他监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商事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事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针对商事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实际,可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商事主体信用评价。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商事主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差异化监管,结合片区实际加强对形式审查的商事主体各类登记事项检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商事登记机关间协同配合,做好监管数据的归集、整合和共享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事后联合惩戒】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失信情形和列入程序,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绥芬河片区企业实施审慎包容的信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容错免责】 商事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中已尽力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失误,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予以容错免责。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限】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