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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动态调整制度

日期:2023-11-20 13:56 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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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适配县域商业发展新形势与新需求,确保项目建设贴合政策导向、补齐发展短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储备项目库动态调整细则》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动态调整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中,所有获得中央、省级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乡镇商贸中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冷链物流设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农村便民商店标准化建设、电商直播基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等项目的增补、变更、终止等动态调整事项。

二、动态调整情形

(一)项目增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增补入库:

(一)契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属于本地商业体系建设急需补齐的短板项目。

(二)因区域发展战略调整、重点产业布局优化,新增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或强带动效应的商业配套项目。

(三)其他经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符合增补条件的项目。

(二)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

(一)因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升级迭代或政策调整,原建设内容已无法满足县域商业发展需要,需调整核心建设内容、标准或功能定位(不得偏离县域商业建设方向);

(二)因企业合并、重组、注销等合法原因,原实施主体无法继续履行建设运营责任,需变更为具备相应资质、资金实力和运营能力的新主体;

(三)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周期等发生合理调整,且不影响项目整体效益和县域商业建设整体布局的;

(四)其他经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确需变更的合理情形。

(三)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终止程序:

(一)项目无法按要求竣工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未按要求及时限进行整改并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实施或运营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经举报、查实或各级检查中发现项目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功能等进行重大调整,但未及时按要求履行调整程序的,或调整后不符合支持方向的;

(七)其他导致无法继续开展项目建设的客观因素等。

三、调整程序

(一)申请提交

项目增补:由意向实施主体提交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质证明、投资证明、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项目变更:由原实施主体提交申请,并附变更事由说明、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后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

项目终止:由实施主体主动提交申请及终止事由说明,或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终止建议,附相关核查材料。

(二)初审受理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调整基本条件的,书面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联合审核

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联合评估论证。审核重点包括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县域商业建设整体规划的影响及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审批公示

项目增补、变更、终止审批通过后,由商务主管部门在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正式调整批复文件;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暂缓或撤销调整决定。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监管。项目调整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频次,重点核查项目是否按批复文件实施、资产使用情况、预期效益达标情况等,形成动态监管台账。对变更后的项目,按原监管标准执行全过程监管;对终止的项目,督促实施主体做好资产清算、资金回收、债务处理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责任追究。项目实施主体存在虚假申报、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未按批复要求执行调整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调整批复,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取消项目实施资格,并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制度由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领导小组(商务主管部门代章)负责解释。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来源:绥芬河市商务局

撰稿:杨玉宏

校对:朱浩玮

一审:朱浩玮

二审:杨玉宏

三审:任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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