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殡葬服务机构、殡葬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强化殡葬行业全流程监管,全面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服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用品代购、策划主持、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及有关殡葬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殡葬服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全市范围内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代理、殡葬用品制作销售和代购、治丧策划主持、殡葬信息咨询等活动的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含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等)和人员,全部纳入本次备案管理范围。
殡葬服务机构包括: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含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登记但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上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同步备案。
殡葬从业人员具体包括:本市范围内从事殡葬服务的中介人员、风水“先生”、白事“先生”等。
二、备案时限
自2026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所有符合备案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从业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备案。
新从事以上殡葬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在从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内须申请延续备案,逾期自动失效。若有上级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自觉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殡葬政策、安全规范、移风易俗相关培训,规范自身从业行为。
三、备案流程
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组织,需携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符合备案条件的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到绥芬河市民政局,现场填写《绥芬河市殡葬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并签署《绥芬河市文明殡葬服务和合规经营承诺书》,完成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须在30日内向绥芬河市民政局提交变更申请。停止从业的,须在30日内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备案相关资料。
四、备案地点
备案地点设在绥芬河市党政第三办公区六楼民政局607室,工作日上午8:30至17:00正常对外办理备案业务,法定节假日暂停服务。联系人:赵志诚,联系电话:3931736。
五、有关事项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市民政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殡葬服务、制作销售和代购殡葬用品的,将依法责令停止相关经营行为;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共同促进绥芬河市殡葬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通告。
附件:
绥芬河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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