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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日期:2024-01-04 11:18 来源: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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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部门

出具部门







1

住所使用权证明

新增慈善组织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民政部门

自备(租赁合同或
产权证明)

2

法定代表人无
违法违纪证明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3

理事会成员关系证明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59号)

民政部门

自备

4

理事会成员内地
居民身份证明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5

未列入异常名录证明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6

申请前二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明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及
相关管理部门

7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变更地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8

场所使用权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地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自然资源
管理部门

9

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10

验资报告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11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

12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门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13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办理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经营者自备

14

身份证明材料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经营者自备

15

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一、《出版管理条例》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经营者自备

16

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办理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编印人员自备

17

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编印人员自备

18

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建设单位自行
承诺

19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提供有关权利人的
同意证明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广告标牌、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有关权利人

20

经济困难的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条例》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

法律援助
机构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

21

设立人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办理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42号)

司法行政
机关

司法部

22

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提供)

失业登记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018年6月28日修正)

人社局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就业经历的人员提供)



人社局

用人单位

来源:司法局

撰稿:司法局

校对:司法局

一审:杨海玲

二审:修晓花

三审:周桂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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