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芬河市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绥发改价﹝2020﹞4号

发布时间:2022-11-18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打印  

绥芬河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你单位按下述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面向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标准:1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金标准:3.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绥芬河市发改局

  绥芬河市住建局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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