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绥政规【2019】4号

发布时间:2022-11-16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打印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第157号令)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财综[2014]178号)关于“将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之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户每月4.5元;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人征收,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缴纳;一般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0.30元、集贸市场每月每平方米0.40元、餐饮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按实际正常经营的营业面积征收。

  三、收费范围及减免政策

  绥芬河市市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下列对象经所在社区、人社部门、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1、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

  2、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及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3、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4、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1、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环卫处组织征收或者由市环卫处委托相关部门代征,所收款项应及时上缴国库,并专门用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置。

  2、在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3、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15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绥芬河政务
今日绥芬河
绥意办APP

绥芬河政务
今日绥芬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