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0    信息来源:   作者: 打印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化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片区”)营商环境,合理释放我市各类市场的场地资源。             

  二、《办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绥芬河片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变更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事项。绥芬河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如何理解《办法》中的住所(经营场所)?

  其中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市场主体住所不等同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在绥芬河片区范围内两者可以相同,也可以分离。

  四、市场主体如何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承诺制?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向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五、有哪些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市场主体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市场主体不得将《自贸区绥芬河片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中禁止的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业主将住宅、车库等非经营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自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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