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调整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打印  

  

  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确保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拟调整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4月17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sfhsylbzj@163.com

  通讯地址:绥芬河市幸福街1号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邮编:157399

   

  绥芬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拟调整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职工年龄和抚养比等因素,拟调整如下三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现政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17]8号)规定,在职职工不满46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46周岁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

  拟调整:46周岁以下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缴费基数的3%划入,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缴费基数的3.5%划入。

  政策调整必要性及依据: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抚养比是2.4:1,参保人员结构中退休人员比重偏大,医保基金整体上处于收不抵支状态,统筹基金存在穿底风险。然而基本医保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过高,是造成统筹基金穿底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高也弱化了基金的共济保障功能。以2019年为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占全年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的52%,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占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39.2%,超出国家标准近10%。通过调整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帐户比例约为30.6%,与国家标准接近,同时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改革意见。政策调整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二、调整乙类药品、乙类项目报销自付比例

  现政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17]8号)规定,参保人发生“三项目录”规定的乙类项目由个人自付5%后,再按本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报销。

  拟调整:将乙类项目个人自负比例由5%恢复调整至20%。

  政策调整必要性及依据:现政策中“乙类项目个人自负比例5%”是我市在2012年因当期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多的情况下,通过降低乙类项目自付比例的方式来消化结余。然而随着我市参保退休人员的增多,基金收入增长速度远低于支出速度,目前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4个月,统筹基金有较大穿底风险,且我市现政策高于牡丹江及周边县(市)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调整恢复原政策势在必行,调整后政策与牡丹江及周边县(市)一致。政策调整依据是:原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规定”。

  三、扩大个人账户支出范围

  现政策:《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规[2017]8号)规定,个人帐户支付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支付。

  拟调整:将住院时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门诊慢性病和特殊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挂号费列入个账户支出范围。

  政策调整必要性及依据:截至2019年末,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基金累计结余近亿元,个人帐户结余过多。原因之一是职工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过高,同时与个人帐户基金使用效率低有关,故拟将上述费用纳入个人帐户支付,提高个人帐户基金使用效率。政策调整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及《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黑劳发[1999]117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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