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8    信息来源:   作者:绥芬河市财政局 打印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财政局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财发〔2015〕98号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绥芬河市财政局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为各部门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不同部门工作协调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原则是:

(1)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专款专用的原则;

(3)讲究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全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建设等需要。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科室要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部门,任何资金款项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冲抵预算拨款。各科室在收到省资金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此项资金下达到各部门。

第六条  各部门收到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各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此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章  资金绩效考评

第八条  转移支付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纳入绥芬河市财政局工作年度考评内容,实行专项考评。

第九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由绥芬河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考评成绩由绥芬河市财政局确认,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激励因素重要依据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绥芬河市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绥芬河市财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资金到位不及时或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将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冲抵,挤占,挪用资金的,应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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