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促进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7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经济合作促进中心   作者: 打印  

   

  为加快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以下简称绥芬河片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现代化开放型经济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1.对落户绥芬河片区的新建产业项目,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求,项目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再增加700万元人民币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

  2.对符合绥芬河片区发展导向的新建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入运营后,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80%给予奖励。

  3.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商贸工业扶持政策

  4.对通过考核并评定为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境外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

  5.对进口木材贸易企业,本年度贸易增量超过上年度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对本年度贸易增量超过上年度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60%给予奖励;对本年度贸易增量超过上年度1亿元人民币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给予奖励。

  6.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大豆、玉米以及冰鲜、鲜活水产品的市属外贸企业,年度贸易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开展整车(经绥芬河口岸)、中草药、肉类、天然气等新品种进口、加工类项目的市属外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7.鼓励市属外贸企业扩大煤炭、铁矿砂、纸浆、肥料等大宗商品的进口业务,年度内贸易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按照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扶持。

  8.对年度进出口贸易额超1亿元人民币且位列全市前十位的进出口市属外贸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进出口贸易额超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授予“外贸十强企业”荣誉称号。

  9.申报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的新增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绩达到相应限额标准,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且申报并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绩达到相应限额标准,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规上工业企业扩产上量,年度新增产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60%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产值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80%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政策

  11.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四、金融平台领域政策

  12.对新落户的内、外资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13.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片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绥芬河片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五、招商贡献奖励政策

  14.年度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按其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90%比例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与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政策,奖励资金按月申请兑现。

  15.鼓励中介及委托招商。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全部投资并正式投产后,按照经评审后认定的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照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年度为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参照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3%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16.对绥芬河片区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对在绥芬河片区就业、创业和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外籍高级技术人员、投资者,个人收入所得按照地方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对绥芬河片区引进新增的外来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贸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高管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前三年按照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100%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照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50%给予奖励。

  六、重点项目服务政策

  17.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推行首席服务员代办和容缺审批制,投资人只需提供相关资料,政府送证上门。

  对于重大项目,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服务专班,从前期手续办理到开工建设,从建成投产到做强做大,提供全过程、无缝隙服务。

  七、附则

  18.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绥芬河市域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核算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19.对符合本办法4—6条扶持政策的企业,通过外贸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由商务局核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对符合本办法第7条的企业,需签订总部经济协议,并向商务局、财政局、经合中心审核备案。

  20.对新引进的投资强度大、地方财政贡献大、拉动作用明显的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产业扶持政策。

  2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类扶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

  22.本扶持办法由绥芬河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说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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