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1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绥政办规〔2018〕7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

  信用信息评价规定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自然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绥芬河市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信用信息评价规定

   

  为更好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自然人和社会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成员)社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树立绥芬河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家、黑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我市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评价规定。

  第一条 社会成员信用等级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包括我市社会征信管理系统的信息,以及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

  民间组织以及各级部门、协会组织的评比、读书、征文、演讲、摄影、书法、歌咏、棋类、骑车、爬山、健走以及趣味运动会、文艺演出、专题晚会等活动不作为市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

  第三条 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A、B、C、D 四类信用等级。A类信用等级按积分不同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信用级别A级另外使用 “+”号与“-”号两个附加符号,A级为默认级别,表示该信息主体无信息记录,或有不良记录但已经修复;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良好记录;A¬¬¬-表示该信息主体有不良纪录;D类级别按降级前的级别以DA、DB、DC予以区别,分别表示由A、B、C级直接降至D级。其中,AAA为诚信模范级别、AA为诚信优秀级别,A级为诚信级别,B级为较诚信级别,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D级为不诚信级别。

  其中:A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级为最低信用等级。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20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99—119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9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99—1200分,A¬¬¬-级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或者直接判级;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或者直接判级;

  (六)D级为不诚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或者直接判级。

  第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减分、加分。

  直接判级是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社会成员的信用级别直接降级。

  指标得分的具体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见附件。

  直接判级的具体评价指标附后。

  第五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1.酒后驾驶的;

  2.骗取低保、社保、住房货币补贴、政府贴息贷款,以及其它政府补助补贴、社会福利等的;

  3.完全未履行发生效力的调解协议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4.存在越级上访或不服“三级终制”意见,仍重复上访的;

  5.利用微信、论坛等互联网技术发布、传播不良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7.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

  8.在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9.个体工商户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10.不在指定地点悬挂或张贴图片及文字,张贴数量超过5幅,影响环境美观造成视觉污染的;

  11.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1.被责令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的;

  3.组织、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5.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6.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违章活动的;

  7.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及在押人员的;

  8.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9.索取、收受贿赂的;

  10.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11.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七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

  1.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2.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3.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制、拘役的;

  5.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国家工作人员被辞退的;

  7.非法行医的;

  8.企业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9.拒不服兵役等不履行公民义务的;

  10.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11.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国土部门挂牌督办的;

  12.在重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13.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的;

  14.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八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1.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2.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3.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受到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

  6.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7.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8.应予直接判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九条  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B级。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3.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5.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6.侵犯知识产权的;

  7.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的;

  8.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拒不恢复原状;

  9.有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10.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

  11.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12.走私、贩私的;

  13.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条 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C级。

  1.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6.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违法建设拒不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8.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省国土部门挂牌督办的;

  9.被判决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10.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11.被列入税务、市场监管、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建设、食品药品、餐饮等行业黑名单的;

  12.违法案件被各级行政机关公布为行业重大违法案件信息的;

  13.应予直接判级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十一条 社会法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级别直接判为D级。

  1.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

  2.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

  5.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6.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

  8.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应予直接判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十二条 信用级别属于直接判级的,在不良行为未改正或处于持续状态的,信用加分信息只作为记录,不能改变信用等级。

  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指标予以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计分原则:

  1.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累加计算;

  2.同一事项属于减分或判级两个信息项的,按直接判级或最高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3.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累加;

  4.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减分后,在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内又重新发生同一不良信用信息的,在原分值基础上加倍减分;

  5.机关事业单位等集体或团体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单位(团体、岗位)主要负责人按自然人指标予以加分(减分);

  企业受到各级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按自然人指标予以加分(减分);

  6.“诚信示范户”给予户主或表彰对象加分;

  7.降级指标的扣分项均按该等级最低分数计算,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8.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绥芬河市级部门包括区镇、市直部门、中省直部门;

  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协会均按其同级党委政府低一级层次执行;

  地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按上级部门、协会低一级层次执行;

  各级纪委(监察局)通报等按同级党委政府级别执行;

  9.条款中没有明确绥芬河市部门、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扣分、奖励标准的,分别按5分、50分、100分、200分执行;

  10.涉及欠税、拖欠公共服务费用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一评价时间段;

  11.凡属减分、奖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12.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征集信息和评价标准参照社会法人执行;

  13.其它应奖分或减分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有效时限:

  1.社会成员直接判级为B级评价有效期为二年;直接判级C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直接判级D级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2.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为刑满释放后五年;

  3.社会成员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4.社会成员的社会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其中,个人交通违章行政处罚(不包括直接判级严重交通违章的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

  5.社会成员的政务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6.社会成员的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7.社会成员加分信息属县市级及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部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8.荣誉表彰等加分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录入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次月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9.不良信息形成六个月内应录入绥芬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

  10.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市信用办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评价项目、标准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征集范围和评价标准与我市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评价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确定的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我市已经出台的征信管理及与征集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标明的A+级别,对应为本规定的AAA、AA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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