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9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绥政办发〔2017〕18号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0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绥芬河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绥芬河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稳定住房消费、坚持分类指导、去产能、去库存”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消化商品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结合2016年底全市房地产库存总量和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新建商品住宅增量,力争2018年底实现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

  二、主要路径和措施

  (一)加强供给调控。调解房地产供给侧,合理控制增量,原则上2年内不能新增开发商品房住宅用地。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货币化安置优惠措施。畅通货币化安置渠道,采取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搭建购房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回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房通道。控制回购商品房价格,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三)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本地户籍人口申请公租房准入门槛,政府回购部分存量房作为廉租房和公租房,扩大保障房房源。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作为去库存的重要工具,将推进异地贷款、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放宽提取条件等住房公积金新政。在继续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体化的同时,尝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市民覆盖,并适时探索在乡镇建立健全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对农民工等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金融服务水平。

  (五)实施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对城乡居民和外地来绥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给予补贴,限定2017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由市财政对购房者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货币补贴(仅限商品住宅),经市房产局、财政局严格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安排资金,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纳入2018年度财政预算,兑付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前。

  (六)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农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宅的,可自主选择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进城购房补贴在城镇居民购房补贴每平方米100元的基础上上浮50%,即150元。

  (七)5月举办绥芬河市春季房屋交易展示会。由政府搭建平台,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相结合,开展房屋促销活动,让利于民,刺激商品房消费。

  (八)全面排查已出售未网签、政府已回购未网签、烂尾工程、企业自持等房源。针对已出售、已回购未网签和企业自持的房源经过排查后从房地产库存量数据中剔除,完善库存数据的构成。

  (九)放宽异地购房落户政策。不再以办理房照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仅需持有购房手续即可办理。

  (十)积极推进房地产业优胜劣汰。积极扶持品牌强、信誉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优化房地产业结构,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服务,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信誉差、实力弱、产品品质低、物业服务差的房地产企业清出淘汰,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要认真研究房地产供求及库存情况,把去库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工作提到重要日程上来。要建立去库存会议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住建、房产、规划、征收办、公积金、国土资源、财政和地税等部门定期研究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把控好去库存的节奏和力度。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项去库存的政策措施,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和宣传力度,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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