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打印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9〕2号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绥芬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绥芬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障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周转金由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等组成,周转金标准为100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周转金日常管理和拨付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年度预算,按市本级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第六条  周转金的启用,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报市长签批,按规程拨付。

  第七条  以各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为依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八条  垫付的周转金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签收,签收单据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已领取的周转金垫付部分。

  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将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偿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帐户。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

  公安、人社、住建、交通、水利、总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市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18〕20号)文件废止。

   



绥芬河政务
今日绥芬河
绥意办APP

绥芬河政务
今日绥芬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