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社会组织书面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民政局   作者: 打印  

  

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将依法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及社会组织自查表中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1.2019年工作报告;

  2.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3.社会组织自查表;

  4.社会团体最近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民办非企业单位最近一次理事会会议纪要;(包括参会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5.法人登记证书悬挂上墙的照片,社会组织牌匾、门面整体照片。

  二、检查形式

  检查形式为书面检查。请各社会组织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办公地址:绥芬河市沿河街党政第三办公区(东侧门)市民政局605室。

  联 系 人:何婧雯

  预约电话:0453-3939983   15946315297

  咨询邮箱:sfhsshzzb@163.com

  三、相关要求

  1.各社会组织要根据本组织实际业务及活动情况认真准备检查材料,如实填报检查表格,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材料目录页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本组织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方可提交。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我局有权对检查结果及部分社会组织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2.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时限提交书面检查材料,对不按要求接受检查的社会组织,我局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处理。

   

   

  绥芬河市民政局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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