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芬河市申请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9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作者: 打印  

  

  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家庭的住房困难,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度对绥芬河市城镇居民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一、2023年度公租房申请

  公租房申请工作条件如下:

  (一)市民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市居民常住户籍2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内实际居住。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

  3.申请人其直系血亲在我市城区范围内的住房纳入计算,纳入计算面积不超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76元(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二)新就业、创业无房大学生

  已与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连续交纳社会劳动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大学生需持有我市工商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本人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家庭)在本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具有就业地居住证;

  3、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2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地无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76元(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倍)。

  申请须知:1.市民家庭申请人携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本人及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房产、民政、镇、社区部门核实的申报信息;2.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等由其用人单位、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直接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请申请人(家庭)于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或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房保障办(便民服务中心219室)提出申请。咨询电话3962936。

  二、2023年度廉租房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主取得绥芬河市城镇户籍3年(含3年)以上,并在绥芬河市城区内实际居住的家庭;

  2.2023年5月31日前获得绥芬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确定为低收入家庭;

  3.如为单人家庭,户主需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二级以上残疾,可放宽到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

  4.家庭财产低于:家庭人口数×12042元×4倍;

  5.家庭无房屋(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包括非住宅性质房屋或租住的公有房屋,多处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低于建筑面积10平方米。

  6.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须书面提出保障方式(单人家庭除外),说明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低收入认证书、结婚证(离异家庭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户主一寸证件照一张,家庭成员四寸合照一张(背景为现住所);租房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房屋但家庭人均住房未达到建筑面积10平方米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正本及复印件。若为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正本及复印件。夫妻中有一方为外地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于2023年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绥芬河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来源:绥芬河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撰稿:孙岩

  校对:刘丽梅

  一审:宋兴堂

  二审:刘文琪

  三审: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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