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转发《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信息来源:商务局   作者: 打印  

各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下称《全国版负面清单》),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同时废止。

《全国版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主要变化如下:

一、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二、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三、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

四、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现将《全国版负面清单》转发给各企业,请严格按此实施,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不得擅自禁止或限制,继续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绥芬河商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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