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自贸试验区出台“21条”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发布时间:2020-02-14    信息来源:今日绥芬河报社   作者:邵丹 打印  

绥芬河自贸试验区213日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从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确保工业企业项目开复工6个方面出台21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共渡难关。

一、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加工、物流等企业给予一定期限和额度的贷款贴息。对医疗和疾病控制等机构,逐项落实相关免税政策,最大程度支持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对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房产税。对境外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全力支持保障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国家储备商品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娱乐等行业以及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认真落实办理停业登记等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简化税务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收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培训相应补贴。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产或市场萎缩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贷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鼓励通过无还本续贷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贷款尽快到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确无还贷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扶持意见执行。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相关补缴工作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不影响缴存人个人权益。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鼓励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的国有企业减收或免收疫情期间的房租费用。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六、确保工业企业、项目开复工。对与防疫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相关的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范围需要补充的相关资质要件,经企业申请后,可优先协调办理。加快企业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于所需要件,企业提交相关电子文档,各职能部门通过电话预约、网上办公、分散办公等方式办理,疫情结束后企业补交纸质要件,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帮助开复工的重点企业协调解决生产所需防疫物资。如:测温仪器、一次性口罩、消毒用品等。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受到影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帮助企业出具相关文件对订货方做出解释说明。

以上政策支持绥芬河片区内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中小企业。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省、牡丹江市出台相关政策的,绥芬河片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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