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办理权限说明

发布时间:2020-10-09    信息来源:绥芬河生态环境局   作者: 打印  

  按照《绥芬河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我单位梳理事项清单,现对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附件1—附件14予以公示,针对相关事项许可审批权限,请涉事企业根据办理流程到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1、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

  (一)项目名称: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许可证名称:机构资质认定。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具体改革举措:1.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要求(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技术活动记录等)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虚假承诺或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建立联合惩戒及信用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布监测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六)受理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2、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二)许可证名称:放射性污染监测资质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具体改革措施:1.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告知承诺书。2.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要求(包括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技术活动记录等)的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完善放射性监测机构制度管理体系。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放射性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3.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3、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二)许可证名称:许可证核准。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将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从串联办理改为并联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180天压减至150天。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出台核材料管制相关办法,明确监管规则,加强监管。2.将民用核材料使用单位全面纳入核安全例行监督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5、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6、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7、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8、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审批。 

  (二)许可证名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并向社会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9、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许可证核发 。 

  (二)许可证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暂时调整适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场所等级属于乙级、丙级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生态环境部下放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制定出台有关技术导则、操作标准、技术程序,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格依法处罚并公开结果。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0、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除外)和Ⅰ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二)许可证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改为生态环境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方便获取有关信息。3.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1、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暂时调整适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2.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医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告知承诺书,不再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进一步规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及监管工作。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依法列出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4.建立联合惩戒及信用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布且与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加强对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能力。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2、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核级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和计量人员、理化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持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2.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访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和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3、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二)许可证名称: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具体改革措施: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与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查合并进行,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8个工作日。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并公开结果。3.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或信访案件。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省生态环境厅。

  (一)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审批材料: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消防部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证明材料,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并公开结果。3.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将违规经营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六)受理机构: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一)项目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证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三)审批依据: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受理机构: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6、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缩减《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范围,使企业进出口更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时不再需要办理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2.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7、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一)项目名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许可证名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三)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具体改革措施:调整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所需的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最低数据要求,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对失信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六)受理机构:生态环境部。

   附件18、排污许可 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一)项目名称:排污许可。 

  (二)许可证名称:排污许可证。

  (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四)具体改革措施:通过建设项目行业特征表实现有关信息系统的衔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填报有关信息。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和未按证排污行为。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问题多的排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3.加强信用监管,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六)受理机构: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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