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办理权限说明

发布时间:2020-10-09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打印  

  

  按照《绥芬河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我单位梳理事项清单,现对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的附件1—附件14予以公示,针对相关事项许可审批权限,请涉事企业根据办理流程到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相关事项。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五)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9号)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一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七、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五)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八、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五)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八、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五)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八、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五)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第五条、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三条。

  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九、修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6、勘查矿产资源审批,此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新设探矿权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4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构

  自然资源部。

  附件7、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此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新设采矿权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5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七)决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附件8、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此项权力在省自然资源厅。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附件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察科

  (四)决定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工程相应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六)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10、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在牡丹市自然资源局。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察科

  (四)决定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工程相应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六)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1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察科

  (四)决定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工程相应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六)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察科

  (四)决定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工程相应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六)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权限在牡丹江市自然局。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

  2.【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三)受理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地质勘察科

  (四)决定机构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申请人申请地质灾害工程相应资质备案;

  3、申报单位所申报资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真实。

  (六)申请材料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附件14、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矿管科

  (四)决定机构

  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五)办理条件

  申请新立采矿登记申请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公开出让公告及竞得成交确认书);

  (3)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4)依法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三合一);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六)申请材料

  1、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

  2、开发利用方案(或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三合一:含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和土地复星方案)

  4、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

  5、闭坑报告

  6、名称预核准登记与营业执照(市场管理部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保部门)

  8、安全预评估报告(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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