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发布时间:2019-09-30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 打印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查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6、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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