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3年5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丁可森于2015年7月6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
序号 | 合同编号 | 权利人 | 坐落 |
1 | B20120202001116 | 丁可森 | 东环路东,会晤路以北,鑫宇小区4#1单元2层01 |
现继承人丁贵忠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16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许伟
二审:王海龙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