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产权证书丢失,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坐落 |
1 | 21925 | 李金伟 | 绥芬河北山新区教师楼4幢5单元6层01 |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4月11日之前)致电本公告公示电话咨询。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办理遗失补证登记。
联系方式: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453-3938580、0453-3938780
2023年3月22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许伟
二审:王海龙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