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3年1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张举明于2016年12月15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
序号 | 产权证号 | 权利人 | 坐落 |
1 | 绥芬河房权证绥私字第2002-23164号 | 张举明 | 大直路海关3#7-402 |
现继承人彭书兰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