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公告(权利人:张举明)

发布时间:2022-11-11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 打印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3年1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张举明于2016年12月15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

   

序号

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1

绥芬河房权证绥私字第2002-23164

张举明

大直路海关3#7-402

  现继承人彭书兰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1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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