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公告(绥房产证第20807号)

发布时间:2022-10-14    信息来源: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作者:张韵杭 打印  

       房屋所有权人:叶俊华 绥房产证第20807号,房屋用途:商业服务;坐落:教委集资楼1层01。建筑面积:72.68平方米。依据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黑7525执恢2号之三,现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 11月4日之前)致电本公告公示电话咨询。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办理司法裁定转移登记。


  联系方式: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3938580

            3938780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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