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叶俊华 绥房产证第20807号,房屋用途:商业服务;坐落:教委集资楼1层01。建筑面积:72.68平方米。依据黑龙江省绥阳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黑7525执恢2号之三,现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2年 11月4日之前)致电本公告公示电话咨询。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办理司法裁定转移登记。
联系方式:绥芬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3938580
3938780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