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12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段宪武于2021年02月27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坐落于301国道北,黄河路东,新安公司综合楼,13幢6-402,产权证号:39199,建筑面积:91.70㎡、用途:住宅,现继承人段恋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继承份额:5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