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12月1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被继承人刘文胜于2013 年10月26日 死亡。留有遗产一处,坐落于嘎丽娅路西,湖畔小区一号楼12幢2-301室,房照号44803
继承人刘久昆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继承该不动产,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久昆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