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11月1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姜明泉于2022年01月21日死亡,留有不动产1处:坐落于利华家园1#楼27#车库,产权证号:2005-27853号;现继承人刘艳萍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9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