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10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孟庆利于2011年10月17日死亡,留有不动产2处:分别坐落于检验检疫局3#2-601,不动产权证号:2004-25400,建筑面积:145.41平米,用途:住宅;大直路动检3#1-302,产权证号1999-7315,建筑面积:86.94平米,用途:住宅。
现继承人孟范艳、孟凡亮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其中孟范艳继承大直路动检3#1-302;孟凡亮继承检验检疫局3#2-60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3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