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予以转移(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2年10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及材料送达地址:绥芬河市便民服务大厅209室
联系方式:0453-3938211
被继承人王淑芹于2022年7月29日死亡,与丈夫刘胜庆有回迁房产一处:坐落于尚品阳光小区5号楼,65幢2单元3层02,不动产权证号:黑(2019)绥芬河市不动产权第0004297号(权利人:刘胜庆)。
现继承人刘志刚作为遗嘱继承人申请继承该不动产的50%。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据遗嘱继承该不动产,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公告单位:绥芬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2日
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科
撰稿:张韵杭
校对:李怀滨
一审:逄淑明
二审:张恩宏
三审:牛彦彬